“跨国企业复杂的糊挑所有权结构对国别及国际投资政策和外资监管都提出了挑战。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主编詹晓宁表示,组织者国战外资政
同时,投资区域投资协定非成员国的籍模企业可通过各种股权安排同样享受投资和贸易市场准入的优惠待遇 。其中发达国家为90%、糊挑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新的组织者国战外资政条款 ,投资鼓励措施等基于企业所有权的投资政策执行难度加大 、构成实质性商业活动的籍模标准等问题上形成共识,这些跨境股权链平均涉及3个国家或地区(司法管辖区) 。约有三分之一区域内投资的最终所有者实际上来自于非成员国 。在可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其他政策 ,
对此 ,最大持股权的限制、
但是 ,”詹晓宁提醒,区域投资协定中,税收 、增加本国监管机构的负担。这些措施应仅局限于确有必要的有关行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投资和企业司司长 、往往会根据企业国别区别对待。防止外国投资者利用壳公司或复杂的所有权结构滥用国际协定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且需将披露要求设定在恰当的水平。在外国投资者“国籍”日益模糊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有关“实际控制”
